Tuesday, October 14, 2008

普選評議員投票制度

致: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

由:普選評議員一

事:普選評議員投票制度 

前言 

  1. 本人近日對香港大學學生會普選評議員之選舉制度作出了一些研究,發現普選評議員之制度出現一嚴重問題。
 
  1. 以下乃有關文件,希望評議員能細心閱讀,並請評議會能於評議會重組之主流科案中採納此建議。
 

現時制度 

  1. 撇除沒有競爭之選舉,現時之選舉制度有幾種。
 
  1. 第一種是單議席單票制。此制度適用於所有候選人有兩名,而當選者只有一個的情況。
 
  1. 第二種是排除覆選制(Instant Runoff Vote, IRV)。此制度中,選民可以在多個選擇中,選出任何數量的候選人,並予以排序。此時,獲得最少第一選擇的候選人,將會被消去,並將其選票全數給予選票上第二(或下一個)選擇的候選人。整個程序會一直繼續,直至有一名候選人票數超過總有效票數的一半,且超過法定人數,則該候選人當選。此制度適用於候選人有多名,但當選者只有一位的情況。而實際上,當候選人只剩下兩名的時候,其實就是變相的單議席單票制。
 
  1. 第三種就是單一可轉換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TV)。此制度中,選民可以在多個選擇中,選出任何數量的候選人,並予以排序。和IRV不同的是,STV當選的人數不止一名,一般會先將已有足夠票數的候選人抽出來;斷定的方法可以有黑爾數額(總票數/議席數量)或特羅普數額(票數/(議席數量+1)+1)等不同方式。然後,我們再根據一定程序,將多餘的票數分配,直至無人穩得一席為止,然後就以最大餘額法(Largest Remainder Method)去分配剩餘議席。
 
  1. 學苑的兩名副總編輯就是使用此種選舉方法的簡化版。和以上不同的是,選民只有兩個選擇,亦因此簡化了以上種種的程序,只需要用有如IRV的方式,令候選人最後只剩下兩名就可以了。
 
  1. 然而,普選評議員卻是使用第四種方法,即是多議席多票制(全票制Bloc voting, Plurality-at-large Voting)。多議席多票制之中,選民每人有著和議席數量相同的票數,然後在候選人名單中隨意向候選人,以每人最多一票的形式分配,選票最多之五位候選人則勝出。
 

多議席多票制的問題 

  1. 多議席多票制有著一個嚴重問題。我們假設選民和候選人均只有兩種,A類和B類,兩者之間水火不容。A類佔六成,B類佔四成,我們並假設有五個議席。
 
  1. 不論是A類和B類,若果他們想在選舉中獲得最多議席的話,均只會派出五名候選人。我們再大膽假設,若果選民有多於一種選擇的話,他們會隨機在多種組合之間選一個。若果有六個A類候選人的話,因為每人只有五張選票,組合就會有5C6 = 6個。但六個組合當中,每一名候選人均只會在五個組合中出現,故此每個候選人在每個選民當中獲得的選票只有5/6票,比只有五個候選人的1票為低。若果有四個A類候選人的話,由於一人最多只有一票,故總會有一票浪費掉(因為A類選民不會投票予任何B類候選人)
 
  1. 若果選民依照以上邏輯投票的話,最後就會得到以下結果:A類候選A1, A2, A3, A4, A5均得到六成選票,B類候選人B1, B2, B3, B4, B5均得到四成選票。由於最多選票的五名候選人當選,故A1-5五名候選人均當選,結果得到六成選票的A型候選人全取五席,而得到四成選票的B型候選人一席也得不到,候選人得到的支持和他們得到的議席完全不成比例,這種情形絕不公平。
 

反駁一:不成比例就不公平? 

  1. 有觀點認為,不成比例的議席分配未必不公平。比如,英國和美國的選舉,採用的單議席單票制亦同樣地不公平。在這種制度之下,得到51%選票和100%選票並沒有分別(部份制度之下,只要選票最多,1%也可以選出)但鮮有人指此等地方之投票制度不公平;相反,兩地均恆常有著議席兩相不下的兩個政黨,不公之說法只是假象。
 
  1. 另外,此等制度亦可以將過度激進的少數派過濾掉。相比起綠黨,激進工黨,民粹主義「肆虐」的北歐地區,此等激進派將不能在議會上有一席之地。多議席多票制幾乎可以保證出現多數派,這個多數派亦應乃社會上對中間路線的共識。這樣可以保障議會運作良好,亦不用因為此等關鍵少數的無理要求而影響議會進度。
 
  1. 然而,作為一個議會的根本用途,就是將民意以某程度忠實的反映出來。正如剛才的例子,得到四成支持的意見根本得不到反映,證明此等制度所歧視的是相對少數,而不是絕對少數。而另一方面,作為一個學生會,我們有責任讓少數者勇於發聲,而不是為了議會方便等理由而遷就大多數。
 

反駁二:是不是如此極端? 

  1. 持這種想法的人,並不認同現時有出現如此嚴重之分岐,故亦沒有必要採取任何措施去修改選舉方法。而且,若果我們將選舉方法建基於有嚴重分岐之假設之上,那就是學生會已經假設出現了嚴重分岐,結果就是反而鼓吹了此種分岐。
 
  1. 而且,選民選評議員的決定並非一定會建基於純粹理念或政綱,反倒個人操守,辭令,往績等非理念特質,也應該成為選民作出定的理由。
 
  1. 這邊不打算討論應否接受或有否出現嚴重分岐的資訊或觀感問題。然而,即使現在沒有分岐,並不代表我們不需要為或會出現的嚴重分岐作必須之準備;再者,修改之後,並不會影響沒有分岐的情形。相反,只要分岐存在的話,用以上第十段的邏輯,即使再少的分岐也會因此化成全取與否的選戰,就正如美國民主共和兩黨一般。
 
  1. 而另一方面,正如選民不一定純粹會依據理念投票,選民亦未必會理會候選人的非理念特質。固然我們需要相信選民,但在這個位置我們沒有必要盲信選民眼睛會如此選擇性地雪亮,亦無需假設選民會或不會依據我們的假設去選擇。我們只需要設計一個無論現實是否如此極端均能有效運作之制度
 

建議 

  1. 理論上,最公平的分配議席方法乃採用名單制(即類似香港立法會的方法)。這種方法幾乎可以確保選票數量和所得到的議席成比例。
 
  1. 然而,在香港大學學生會的層面中,此等方法卻未必適用。第一個問題是,使用名單制意味著必須要有政黨政治。然而,雖然我們沒有必要就學生會是否已經出現政黨政治作判斷,但我們絕不可能採用一個建基於一並未證實成立之前設的制度。
 
  1. 而且,以香港的立法會為例,當議席數量很少,而有競爭性名單卻相對地很多的時候,名單制會輕易淪為多議席單票制,而且不論採用黑爾數額、特羅普數額(甚至是d’HondtSainte-Laguë)也不能改變偏幫獨立候選人的事實。故此,名單制在這情形下並不可行。
 
  1. STV理論上是一個可行的方法。然而,STV在處理有最少五個選擇的選票,且每張的組合各有不同的時候,若果採用人手點算數以千計的選票,恐怕曠日持久,在實際上並不能夠保證在投票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完成點票並公佈結果
 
  1. 在此,本人建議未來的普選評議員選舉,當候選人人數比議席多時,採取累積選舉(Cumulative Voting)的方法。累積選舉和多議席多票制相似,但每一個人可以將所有選票集中在某一候選人身上;比如,有十個議席的話,一個人可以將十票全投予同一候選人,以圖令該候選人的勝出機會增加。
 
  1. 這方法的好處顯而易見:即使候選人屬於少數派,若果其理念或形象足夠獨特,和其它的候選人分別足夠大的話,他可以靠一人獨攬每個選民的多張選票而當選。若果候選人能有策略地作出提名的話,理論上是可以令結果更為接近比例代表制;最少,在最壞情況之下,並不會比現況為差。
 
  1. 然而,我們必須留意,因為每一個人有著多張互相獨立選票的關係,這是變相的非一人一票制度。某程度上,我們必須要理解,在多議席的制度以下,只有名單制或多議席單票制(單一不可轉讓投票制,SNTV)才能夠確保一人只有一票。
 
  1. 而另一方面,在極端情況下,得票最高的候選人可能只有極少數的選民向其投票,而得票不高的候選人的選民基礎或會比較廣泛,或會出現前者得票較其它候選人高但支持者數量不足法定人數的狀況
 
  1. 有關修章建議請參閱附件()
 

結論 

  1. 我們必須正視多議席多票制的制度問題。若果評議會改革方案在全民大選得到通過的話,在有效票數為最多三十二票的評議會中,有十席,即三成以上選票將會由一個多議席多票制的選舉產生,而我們從以上可見,十名當選者會有著相似的理念和背景。
 
  1. 若果他們和議會上任何一大團體聯手的話,他們可以輕易獲得議會中的大多數。不論評議員是否相信學生會應採用聯邦制或全民普選,如此不成比例的惡質民主,我們均不應該接受。
 
  1. 故此,我懇請評議會能通過議案如下:「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至五日舉行全民大選修改學生會憲章,內容如附件()。」
 
 

附件(修章詳情 

SECTION VII

ELECTION OF POPULARLY ELECTED UNION COUNCILLORS

Article 7 – VOTING 

c) When there are x vacancies and there are more than x candidates each elec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one ballot paper and x votes. The elector may cast his x votes on any x candidates on the ballot paper, in which he may cast more than one vote on a candidate provided that he did not cast more than x votes.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above procedures shall automatically nullify the whole ballot paper. The candidates shall be arranged in descending order of the number of votes they have secured in the election. Any of first five candidates shall be declared elected provided that he has secured votes from ballot papers amounted no less than 10% of the total Full Membership of the Union.

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in the event of a tie occurring at the xth place, the candidate which secured votes from more ballot papers shall be elected. If there is still a tie, a second voting shall be held between the candidates who have tied for the xth place. 

(Where x is the number stipulated in the current ver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附件(二) 事後追加的電郵一則


因為昨晚書寫匆忙,故有數個部份未有討論。


CV的其中一個好處,就是選票和點票均相對簡單。只要逐個候選人的票數數一次,然後選出最多票數的x名候選人就可以(其實和現在的多議席多票制一樣)。

若果是行STV的話,一般而言有兩個須要處理的問題。第一是,當某候選人票數足夠後,如何處理剩餘選票,無論是隨機選出還是平均分配,是同時轉移還是分別轉移,均涉及非常精確的程序問題;同樣如何分配出局候選人的選票(是當他沒有出現,還是直接分配?是分配至有人的選票足夠一席然後再重新計算,還是全部直接處理?)也是一個巨大命題。我們得到的就只會是一個極度複雜的計算選票方式,不單選民難以理解,選委會執行整個程序亦有一定困難,到最後就只有利用電腦處理整個問題。而且,當被問及某某得票多少的話,STV是完全沒有任何答案可言的,頂多只可以說「他是第x名當選,他有x常第一選選票,或是第x名完全出局的候選人」。

另外,文件中的方案是有著法定人數的。然而這或會引必一個選民必須平分選票,以令有更多候選人有足夠法定人數(極端情況,候選人十一名,議席十個,每人會將十票投給同一候選人,但十個候選人均一樣。即使投票率為100%,但每個人只得到有9.09%選民的選票,結果就是沒有人得到10%選票)。雖然本人將該建議放在文件當中,但本人坦白說並不支持此種論點。以下乃沒有法定人數之方案:

c) When there are x vacancies and there are more than x candidates each elec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x ballot papers and x votes. The elector may castone vote on one candidate on each ballot paper, in which he may cast more than one vote on a candidate provided that he did not cast more than x votes. The candidates shall be arranged in descending order of the number of votes they have secured in the election. Any of first five candidates shall be declared elected.

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in the event of a tie occurring at the xth place, a second voting shall be held between the candidates who have tied for the xth place. 

其實在數票上反而比較簡單(可以直接地將每個候選人的選票抽出,無需每人點算一次),只不過選票數量將會增加五倍,處理或有物理上之困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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