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rch 12, 2009

尾二?Post:年終工作報告(評議會版本)

年度工作:

1.舉辦週年辯論,題為「港大學生GPA 偏低削弱競爭力」,並邀得副校長徐碧美教授及學生事務長周偉立博士出席。整體反應良好,亦有同學表示學生會以往鮮有討論此等較切身的問題,是次活動乃一良好改變。
2.參與評議會多個常設及非常設委員會,本人如可行的話均會盡量出席。除部份委員會因難以召開會議而效果不彰以外,整體來說效果良好,當中亦有長足意見發表。
3.為港大於學聯上之觀察員,並在淫管條例於立法會上之聽證會作港大代表。
4.監察學生會各單位,其中包括對幹事會提出多項質詢,其中包括學生會大樓,合作社,Uni-Juicy等;亦關注幹事會權力無限擴張的情況。
5.維護普評綱誌。

評論及建議:

1.學生會的問題已經不再制約在資源分配等行政面上,而是在學生會的存在意義,路向等等以往被忽視了的盲點。
2.所謂路向問題,就是甚麼是「好」。對屬會來說,好是多人參與活動;對舍堂來說,可能是拎馬拉人,Hallmate搏盡;對死硬派泛民/親北京份子可能是今天有普選/踢卿姐出立法會;對甲同學來說,可能是GPA升高D,找到理想工作,不一而足。
3.然而,學生在港大可以存續的時間有限,但屬會卻是一成立就猶如永久,而且必然會員制,在第一天就將同學硬生生變成會員,將同學應有之權利硬變成(學生會某屬會的)會員福利,更令代表性和同學沒有必然的連結關係。
4.當然,同學有絕對的權利透過競莊,會員大會等方法給與壓力甚至是改變路向,但一方面港大政黨制未盛(又或是猶如自民黨的實質一黨專政),另一方面也沒有人有如此時間精力搞直接民主。因此,屬會變成了另一種的institutionalism,有著自己的文化,和對「好」的理解,所謂「學會即全體同學」頓時變成一紙空文。
5.所以,現時的屬會根本沒有多少資格去自命民意代表然後再代表同學在評議會之上發聲,而代表屬會就更加是對評議員功能的另一種僭越—令評議會正式成為屬會代表會,學生會也正式變成香港大學學會(工會)聯(合)會—這也是我用共產政權來評論學生會架構的原因。
6.我承認我相信無政府主義,但現在的情形就正正的管治機器暴力—當結社並不是基於共同利益,而是一種by definition的捆綁式作業,一就是用一些形而上的東西去制造一些「共同利益」,比如宗教、國家安全、Hall Spirit一類信則有不信則無的物品,將「我們」與「他者」硬生生分開;一就是直接用暴力去維護這個團體,比如徵兵,打team計quota一樣。
7.在這種情形之下,得到的就是非我族類其罪當誅,學生會架構以外的活動不但得不到尊重,也完全沒有重視,在對立以外,顯然有點集體失語,無從入手,亦令所謂的學生會大戰cedars戲碼得以上演。
8.因此,在不討論必然會員制的歷史限制以下,我們必須要處理兩個問題—學生會的整體代表性及非承認組織/基本會員的人權。
9.第一點建議,是盡快將學生會評議會普選化,並討論減低成為屬會幹事的門檻的可能性。這方面明顯應要由選舉制度入手。這個點可以令評議會成為同學的直接議政團體,而不是屬會的遊樂場。
10.第二點建議,是幹事會應討論非岐視性、非過濾性,令每一個基本會員獲得資源的權利和種類,猶如屬會一般。最少,我們不應強迫結社,更不應強迫有意見就只有結社。
11.另外,雖則這一點和很多屬會的觀點衝突,但仍希望各位尊貴的「代表」,可以在自己學會的利益和同學利益相左之時,即使在冒出賣屬會一類的天下之大不韙,也要勇敢的為同學的利益奮鬥。

Tuesday, January 20, 2009

政綱

普選評議員候選人
⑤ 尹翰紳
⑥ 徐傑生
聯合政綱

中央諮詢大會:一月二十三日 晚上六時     學生會大樓/徐朗星文娛中心一樓
  諮詢大會:二月二日   中午十二時四十分 中山廣場/開心公園
   投票日:二月三日至二月六日
    電郵:evilcherry@gmail.com
  普評Blog:http://vfpc08.blogspot.com/

校政

校園設施
現時港大約有一萬二千名本科生,但校園內的設施根本供不應求,午膳時間到校園內的餐廳排隊需時三十分鐘;課室不足以致同學要到較遠的地方上課;要與同學高談闊論則想找個地方也沒有。這種種的現況都嚴重影響着校園內的氣氛,亦影響着同學們的校園生活。

雖然港大管理層亦承認校園內缺乏設施,但另一方面卻無止境的增加收生。三年多前港大本科生約九千人,到二零零八年急升到約一萬二千人,短短三年增加收生三成,但校園內的設施卻未見增加。到二零一二年「三三四」學制推行,新生再多約四千人,但將會落成的大樓卻只有三棟,試問將來同學在校園可以「何去何從」呢?故希望在來年能令校方多投放資源在校園設施方面,令港大更像一所校園!

教學質素
港大的教學質素多年來都受到同學批評。有的批評教授的英語水平使他們未能明白課堂的內容,有的批評課程的內容毫無用處等等。不過,由於港大現存的制度,使得教學的質素未見改善。

大學內要評核教授的表現,是以他們的論文、研究成果等等作指標而非教授的授課表現,這無疑使得教授專注於他們的研究而不太着重授課。如果授課的老師也不投放心機在教學上,那教學的質素又如何能稱得上「好」呢?另外,以往不少同學都曾投訴那學期終填寫的對教授或導師的評核表根本起不了作用,即使某教授劣評如潮,但一個學期後、一年後,那教授還是在任教。這是因為港大內對教授的評核機制出現問題,我們學生對校方而言只不過是橡皮圖章而已。

面對差劣的教學質素,來年目標只有一個,就是令校方把同學的意見作出詳細而切實的考慮,放更多學生的元素於評核機制上。
三三四學制
二零一二年推行的「三三四」學制,已經在港大變為一個「爛攤子」,一方面資源不足而致原先訂下的百週年校園計劃大幅改動,一方面又未能對新學制達成初步的共識,各學院對新學制到現時都充滿疑問。更糟的是,為迎接三三四新學制而發展的西部校園的設施根本完全不能滿足現有及新增學生的需要,究竟校方有否考慮這些問題呢?

「三三四」學制有很多事情是必須關注,例如四年學制究竟是運用西方的模式(即第一年所有學生都必須選修同一科目,到第二年才選擇主修的科目),還是第一年就決定主修的科目。又如雙學位、醫學士等課程又如何改變等等,都是我們現在必須留意的。

GPA
港大GPA的問題已討論多年,但情況未見有任何改善,現時因GPA制度的問題主要有兩點。第一,學院與學院之間的GPA高低分佈極不平均,使得某些學院的學生要「過三」易如反掌,但有些學院的同學如果「過三」則是「少數民族」。第二,港大與香港甚至其他國家的大學使用的GPA評分準則極不一致,港大的同學十分不幸,因為港大的GPA明顯比起大部分的大學都為低。

這制度洐生的問題對學生影響極為深遠。首先,由於港大學院與學院之間的GPA差距懸殊,這對GPA低的學院的學生極不公平,因為低GPA對學生的升學及申請到海外作交換生有負面的影響,即使該學生的實力未必不如其他人,但制度而使他失去機會。另外,某些企業招聘本科畢業生時會列明最低的GPA要求。港大的同學因港大的「特低」GPA而很容易便因去機會,他們並非實力不如人,而是敗給一個無形的制度上。

在這問題上,我們會全力向校方爭取學院與學院之間有一個統一的評分標準,使不同學院的同學不會因為他們在不同的學院而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另外,港大的GPA制度必須與香港其他大學或世界的大學接軌,因為當其他大學都用同一制度而港大仍然保留舊有的制度時,港大就是沒有與時並進,不但對學生構成嚴重的影響,亦使港大所說的「國際化」變得掛羊頭賣狗肉。



同一的學分,不同的工作量
現時港大的科目只有三個及六個學分的選擇,不過不同的科目,即使是同一的學分,其工作量亦會有很大的差別。以文學院中文學院為例,六個學分的科目每星期只需上兩小時的課堂及每兩星期一次的導修;而商學院的則需要每星期上三小時課堂及一小時的導修。以一個學期有十二個星期計算,商學院的同學每修讀六個學分就需要多付出十八個小時。又以一個學期修讀三十個學分計算,商學院的同學比起文學院的同學每個學期需要多付出九十個小時。

不同的工作量使得同學在該學科所能學到的有所不同,亦因這個制度,對某些學院的同學造成不公平的現像。建議校方能統一同一學分的學科的工作量。同時亦希望校方能減少現時學生的工作量,因為現時很多同學都投訴工作量太多使得他們不能顧及或參與其他課堂以外的活動,令他們失去另一個學習的機會。



學生會內務

建立非附屬團體委員會(Non-affiliated organizations committee)
CEDARS一直表示有意將建立的多個社運組織交予學生會,但一方面幹事會因種種原因,多年來未有招收此等團體為附屬組織,另一方面學生會卻因以屬會為基本單位,亦無架構容納此等有理念但難以招收會員的團體。故此,評議會應設立一個附屬委員會,以處理學生會和此等組織的合作事宜;當中可以包括資源,名義,制度等事項,好讓校園百花齊放的學生運動未來合作得以更加緊密。

幹事會權力太大
評議會改革的其中一個原因乃改變幹事會權力過大,難以監察的問題。在此,有數個改善此問題之建議:

幹事會撤出所有附屬委員會
因為行政立法分離的關係,幹事會實不應干涉附屬委員會的工作。故此,建議幹事會應撤出所有附屬委員會,以進一步貫徹評議會及幹事會之間的分隔。

增加幹事會對評議會問責
為使幹事之行動更易受評議會監察,幹事會除應向評議會提交半年報告外,亦應每半年提交按行動的工作大綱、財政預算及財務報告。

建立行政委員會
近數年來的種種跡象顯示,行政秘書一方面擁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另一方面同時亦要兼顧學生會員工問題,加上幾乎必定要成為迎委會的主席,工作非常龐大。在評議會改革的契機下,應建立行政委員會,以將行政秘書的行政權和評議會的立法權分開。行政委員會應包括行政秘書的立法權及迎委的立法權;行政秘書(以至幹事會)保留以上兩者的行政權;司法權應交予司法委員會。
評議會向普選方向進發
正如有評議員指出評議會現在乃由一堆功能組別組成,若果學生會堅持香港之立法會和行政長官應由全民普選產生,評議會亦明顯地要向普選方向進發。來年應繼續保持評議會改革委員會,並應研究一院還是兩院,應否有諮詢性議會(如英國上議院)等方向問題。

傳媒應不受評議會行政影響

二零零八年度的評議會已多次證明,評議會一旦有權干涉校園傳媒事務,則會影響校園傳媒的正常運作。故此,來年應研究校園傳媒之工作及財政二者如何實踐獨立自主。


二月三日至六日請投⑤ 尹翰紳⑥ 徐傑生一票!

Thursday, January 15, 2009

For the sake of consistency, 我撐陳一諤。

For the sake of consistency,

我撐陳一諤。



不再需要甚麼華麗的詞藻,不再需要甚麼鉅細無遺的完美政綱,不再需要甚麼龐大後盾的支持,更不再需要甚麼驚天動地的理由。

一個人,一條心。是一條希望變革的心。而不是一條乞求老人施予支持,施予可憐,施予老鬼干政的心。

以個人多年觀察來說,不得不承認學生會中人的思考方法,已經變得極度怪異。一方面,對外,我們不論對港英政府以至中央政府干預香港政制,商人干預香港施政等不民主現象,深恨惡絕;另一方面,卻又默許、甚至公然使用不民主的手法打壓反對意見,以確保學生會在一些立場上「堅定可信」。

There is a blatant lack of consistency. 兩種看法,在邏輯上根本就不能並存。不論目標如何公義(或曰民主),用不民主的方法其本身就是不民主。

當然要反對的不止如此,還有睇Soc面唔睇學生面的決策方向,學生會行政方便凌駕一切,為有選舉而有選舉的人大式選舉騷(丫,根本就無騷動可言)。但,作為一個反對近年一切問題的代表,個人認為,同學絕不應將投盲票賦焯譽,而要為改革而撐陳一諤。


普評一 (05/08) 行政秘書(07)徐傑生

以個人身份書於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另:最少,我在這件事上已經表明立場,背後批評也得有個名堂。相反,正莊至今仍然是打算沉默應對。所謂空穴來風,未必無因也。

Monday, January 12, 2009

宣告參選

本人徐傑生宣告競逐連任學生會普選評議員。以上。



* 有人要將呢個睇做公民抗命,要打要殺要斬,請隨便,唯請Council見也。

Friday, November 21, 2008

疑似有人報名參選普評

如題。

作為現屆普評,當然係越多人選越好,因為人多先可以迫到某D論點出黎。

Sunday, November 16, 2008

Annual Debate

Date: 18 Nov 2008
Time: 1240-1400
Place: SYS Place
Motion: The below-average GPA of HKU graduates weakens their competitiveness

The Booklet/Brouchure for the annual debate is available at http://web.hku.hk/~xf95/annualdebate.pdf

All are welcome. Please Join!

Tuesday, October 14, 2008

普選評議員投票制度

致: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

由:普選評議員一

事:普選評議員投票制度 

前言 

  1. 本人近日對香港大學學生會普選評議員之選舉制度作出了一些研究,發現普選評議員之制度出現一嚴重問題。
 
  1. 以下乃有關文件,希望評議員能細心閱讀,並請評議會能於評議會重組之主流科案中採納此建議。
 

現時制度 

  1. 撇除沒有競爭之選舉,現時之選舉制度有幾種。
 
  1. 第一種是單議席單票制。此制度適用於所有候選人有兩名,而當選者只有一個的情況。
 
  1. 第二種是排除覆選制(Instant Runoff Vote, IRV)。此制度中,選民可以在多個選擇中,選出任何數量的候選人,並予以排序。此時,獲得最少第一選擇的候選人,將會被消去,並將其選票全數給予選票上第二(或下一個)選擇的候選人。整個程序會一直繼續,直至有一名候選人票數超過總有效票數的一半,且超過法定人數,則該候選人當選。此制度適用於候選人有多名,但當選者只有一位的情況。而實際上,當候選人只剩下兩名的時候,其實就是變相的單議席單票制。
 
  1. 第三種就是單一可轉換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TV)。此制度中,選民可以在多個選擇中,選出任何數量的候選人,並予以排序。和IRV不同的是,STV當選的人數不止一名,一般會先將已有足夠票數的候選人抽出來;斷定的方法可以有黑爾數額(總票數/議席數量)或特羅普數額(票數/(議席數量+1)+1)等不同方式。然後,我們再根據一定程序,將多餘的票數分配,直至無人穩得一席為止,然後就以最大餘額法(Largest Remainder Method)去分配剩餘議席。
 
  1. 學苑的兩名副總編輯就是使用此種選舉方法的簡化版。和以上不同的是,選民只有兩個選擇,亦因此簡化了以上種種的程序,只需要用有如IRV的方式,令候選人最後只剩下兩名就可以了。
 
  1. 然而,普選評議員卻是使用第四種方法,即是多議席多票制(全票制Bloc voting, Plurality-at-large Voting)。多議席多票制之中,選民每人有著和議席數量相同的票數,然後在候選人名單中隨意向候選人,以每人最多一票的形式分配,選票最多之五位候選人則勝出。
 

多議席多票制的問題 

  1. 多議席多票制有著一個嚴重問題。我們假設選民和候選人均只有兩種,A類和B類,兩者之間水火不容。A類佔六成,B類佔四成,我們並假設有五個議席。
 
  1. 不論是A類和B類,若果他們想在選舉中獲得最多議席的話,均只會派出五名候選人。我們再大膽假設,若果選民有多於一種選擇的話,他們會隨機在多種組合之間選一個。若果有六個A類候選人的話,因為每人只有五張選票,組合就會有5C6 = 6個。但六個組合當中,每一名候選人均只會在五個組合中出現,故此每個候選人在每個選民當中獲得的選票只有5/6票,比只有五個候選人的1票為低。若果有四個A類候選人的話,由於一人最多只有一票,故總會有一票浪費掉(因為A類選民不會投票予任何B類候選人)
 
  1. 若果選民依照以上邏輯投票的話,最後就會得到以下結果:A類候選A1, A2, A3, A4, A5均得到六成選票,B類候選人B1, B2, B3, B4, B5均得到四成選票。由於最多選票的五名候選人當選,故A1-5五名候選人均當選,結果得到六成選票的A型候選人全取五席,而得到四成選票的B型候選人一席也得不到,候選人得到的支持和他們得到的議席完全不成比例,這種情形絕不公平。
 

反駁一:不成比例就不公平? 

  1. 有觀點認為,不成比例的議席分配未必不公平。比如,英國和美國的選舉,採用的單議席單票制亦同樣地不公平。在這種制度之下,得到51%選票和100%選票並沒有分別(部份制度之下,只要選票最多,1%也可以選出)但鮮有人指此等地方之投票制度不公平;相反,兩地均恆常有著議席兩相不下的兩個政黨,不公之說法只是假象。
 
  1. 另外,此等制度亦可以將過度激進的少數派過濾掉。相比起綠黨,激進工黨,民粹主義「肆虐」的北歐地區,此等激進派將不能在議會上有一席之地。多議席多票制幾乎可以保證出現多數派,這個多數派亦應乃社會上對中間路線的共識。這樣可以保障議會運作良好,亦不用因為此等關鍵少數的無理要求而影響議會進度。
 
  1. 然而,作為一個議會的根本用途,就是將民意以某程度忠實的反映出來。正如剛才的例子,得到四成支持的意見根本得不到反映,證明此等制度所歧視的是相對少數,而不是絕對少數。而另一方面,作為一個學生會,我們有責任讓少數者勇於發聲,而不是為了議會方便等理由而遷就大多數。
 

反駁二:是不是如此極端? 

  1. 持這種想法的人,並不認同現時有出現如此嚴重之分岐,故亦沒有必要採取任何措施去修改選舉方法。而且,若果我們將選舉方法建基於有嚴重分岐之假設之上,那就是學生會已經假設出現了嚴重分岐,結果就是反而鼓吹了此種分岐。
 
  1. 而且,選民選評議員的決定並非一定會建基於純粹理念或政綱,反倒個人操守,辭令,往績等非理念特質,也應該成為選民作出定的理由。
 
  1. 這邊不打算討論應否接受或有否出現嚴重分岐的資訊或觀感問題。然而,即使現在沒有分岐,並不代表我們不需要為或會出現的嚴重分岐作必須之準備;再者,修改之後,並不會影響沒有分岐的情形。相反,只要分岐存在的話,用以上第十段的邏輯,即使再少的分岐也會因此化成全取與否的選戰,就正如美國民主共和兩黨一般。
 
  1. 而另一方面,正如選民不一定純粹會依據理念投票,選民亦未必會理會候選人的非理念特質。固然我們需要相信選民,但在這個位置我們沒有必要盲信選民眼睛會如此選擇性地雪亮,亦無需假設選民會或不會依據我們的假設去選擇。我們只需要設計一個無論現實是否如此極端均能有效運作之制度
 

建議 

  1. 理論上,最公平的分配議席方法乃採用名單制(即類似香港立法會的方法)。這種方法幾乎可以確保選票數量和所得到的議席成比例。
 
  1. 然而,在香港大學學生會的層面中,此等方法卻未必適用。第一個問題是,使用名單制意味著必須要有政黨政治。然而,雖然我們沒有必要就學生會是否已經出現政黨政治作判斷,但我們絕不可能採用一個建基於一並未證實成立之前設的制度。
 
  1. 而且,以香港的立法會為例,當議席數量很少,而有競爭性名單卻相對地很多的時候,名單制會輕易淪為多議席單票制,而且不論採用黑爾數額、特羅普數額(甚至是d’HondtSainte-Laguë)也不能改變偏幫獨立候選人的事實。故此,名單制在這情形下並不可行。
 
  1. STV理論上是一個可行的方法。然而,STV在處理有最少五個選擇的選票,且每張的組合各有不同的時候,若果採用人手點算數以千計的選票,恐怕曠日持久,在實際上並不能夠保證在投票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完成點票並公佈結果
 
  1. 在此,本人建議未來的普選評議員選舉,當候選人人數比議席多時,採取累積選舉(Cumulative Voting)的方法。累積選舉和多議席多票制相似,但每一個人可以將所有選票集中在某一候選人身上;比如,有十個議席的話,一個人可以將十票全投予同一候選人,以圖令該候選人的勝出機會增加。
 
  1. 這方法的好處顯而易見:即使候選人屬於少數派,若果其理念或形象足夠獨特,和其它的候選人分別足夠大的話,他可以靠一人獨攬每個選民的多張選票而當選。若果候選人能有策略地作出提名的話,理論上是可以令結果更為接近比例代表制;最少,在最壞情況之下,並不會比現況為差。
 
  1. 然而,我們必須留意,因為每一個人有著多張互相獨立選票的關係,這是變相的非一人一票制度。某程度上,我們必須要理解,在多議席的制度以下,只有名單制或多議席單票制(單一不可轉讓投票制,SNTV)才能夠確保一人只有一票。
 
  1. 而另一方面,在極端情況下,得票最高的候選人可能只有極少數的選民向其投票,而得票不高的候選人的選民基礎或會比較廣泛,或會出現前者得票較其它候選人高但支持者數量不足法定人數的狀況
 
  1. 有關修章建議請參閱附件()
 

結論 

  1. 我們必須正視多議席多票制的制度問題。若果評議會改革方案在全民大選得到通過的話,在有效票數為最多三十二票的評議會中,有十席,即三成以上選票將會由一個多議席多票制的選舉產生,而我們從以上可見,十名當選者會有著相似的理念和背景。
 
  1. 若果他們和議會上任何一大團體聯手的話,他們可以輕易獲得議會中的大多數。不論評議員是否相信學生會應採用聯邦制或全民普選,如此不成比例的惡質民主,我們均不應該接受。
 
  1. 故此,我懇請評議會能通過議案如下:「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至五日舉行全民大選修改學生會憲章,內容如附件()。」
 
 

附件(修章詳情 

SECTION VII

ELECTION OF POPULARLY ELECTED UNION COUNCILLORS

Article 7 – VOTING 

c) When there are x vacancies and there are more than x candidates each elec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one ballot paper and x votes. The elector may cast his x votes on any x candidates on the ballot paper, in which he may cast more than one vote on a candidate provided that he did not cast more than x votes.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above procedures shall automatically nullify the whole ballot paper. The candidates shall be arranged in descending order of the number of votes they have secured in the election. Any of first five candidates shall be declared elected provided that he has secured votes from ballot papers amounted no less than 10% of the total Full Membership of the Union.

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in the event of a tie occurring at the xth place, the candidate which secured votes from more ballot papers shall be elected. If there is still a tie, a second voting shall be held between the candidates who have tied for the xth place. 

(Where x is the number stipulated in the current ver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附件(二) 事後追加的電郵一則


因為昨晚書寫匆忙,故有數個部份未有討論。


CV的其中一個好處,就是選票和點票均相對簡單。只要逐個候選人的票數數一次,然後選出最多票數的x名候選人就可以(其實和現在的多議席多票制一樣)。

若果是行STV的話,一般而言有兩個須要處理的問題。第一是,當某候選人票數足夠後,如何處理剩餘選票,無論是隨機選出還是平均分配,是同時轉移還是分別轉移,均涉及非常精確的程序問題;同樣如何分配出局候選人的選票(是當他沒有出現,還是直接分配?是分配至有人的選票足夠一席然後再重新計算,還是全部直接處理?)也是一個巨大命題。我們得到的就只會是一個極度複雜的計算選票方式,不單選民難以理解,選委會執行整個程序亦有一定困難,到最後就只有利用電腦處理整個問題。而且,當被問及某某得票多少的話,STV是完全沒有任何答案可言的,頂多只可以說「他是第x名當選,他有x常第一選選票,或是第x名完全出局的候選人」。

另外,文件中的方案是有著法定人數的。然而這或會引必一個選民必須平分選票,以令有更多候選人有足夠法定人數(極端情況,候選人十一名,議席十個,每人會將十票投給同一候選人,但十個候選人均一樣。即使投票率為100%,但每個人只得到有9.09%選民的選票,結果就是沒有人得到10%選票)。雖然本人將該建議放在文件當中,但本人坦白說並不支持此種論點。以下乃沒有法定人數之方案:

c) When there are x vacancies and there are more than x candidates each elec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x ballot papers and x votes. The elector may castone vote on one candidate on each ballot paper, in which he may cast more than one vote on a candidate provided that he did not cast more than x votes. The candidates shall be arranged in descending order of the number of votes they have secured in the election. Any of first five candidates shall be declared elected.

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in the event of a tie occurring at the xth place, a second voting shall be held between the candidates who have tied for the xth place. 

其實在數票上反而比較簡單(可以直接地將每個候選人的選票抽出,無需每人點算一次),只不過選票數量將會增加五倍,處理或有物理上之困難而已。